【公司股东资格取得问题研究】.pdf

法规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时,要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时,记名股东转让其股份 于受让人后,受让人要通知公司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如果未按法律规定办 理这些手续,或未完全办理这些手续,受让人能否取得受让的股份,从而享有股 东资格.如果公司运作不规范或处于非正常状态,比如公司没有按规定向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没有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情况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什么标准来确认股东 资格呢?
出资义务的违反,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多种多样,其中按行为方式 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 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签订设立协议书、制定章程 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由于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履行 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实物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损毁、灭失等.抽逃出资是指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虚假出资是指从公司章程或 公司登记文件看已出资,但实际上未出资。
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理应以商事法所追求的社会经济安全和最终的社会 经济效益的理念为基础。当一公司核准登记成立后,作为法律主体,它会和社会 上其他法律主体发生多种利益关系,如某人在该公司工作,某人与该公司已签订 或拟签订某种契约以使为自已谋取利益,某人已成为公司的债权人等等,如果仅 仅因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在法律上宣告该公司成立无效则会造成以辆牲较大 利益为代价去维护较小利益的后果.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设立登记采准则主义,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 设立者提交的各种文件,并不作实质性审查,只进行书面审查,文件在形式上符 合要求,即核准注册公司成立,使公司取得独立法律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