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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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证明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在法律程序中裁判者对具体证明对象认识状态程度的内心确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裁判者对行政诉讼具体证明对象 认识状态程度的内心确信度,特别是对行政程序事实正当性的法律评价要求,是证明质和量 的有机结合。这里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包括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内的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有如下的特点:1、主观性.2、模糊性:3、不完全代位性:4、层次 性:5、完全性.6、形式性:7、多元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功能有:1、限定诉讼行为强 度:2、影响证明责任:3、说理功能:4、价值评价功能.5:道德宣示、人性关怀的功能。19录目(二)证明标准规范的认识主体(三)证明标准规范的内容(四)证明标准的度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一)两大法系对事实认定的审查比较(二)英美法系司法审查的证明标准(三)大陆法国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功能 四、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再认识(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位(二)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关系(三)“正当本文基本遵循上述息路。但虑及从证明对象三部分内容分别进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 究,恐怕最后的结论还是证据规则层次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以,本文以总括性的概念来 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研究,试图探讨多元层次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可能性。毕竞,我 国行政诉讼采职权探知主义,不属于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诉讼模式。而且,我国法院的独 立性不够,法官的地位不高,为适应提高司法权威的改革趋势,以自由心证的内心确信度作 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适应总括性的证明标准所能达致的效果的。此外,本文以保障 行政程序参与权作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展开的内在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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