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中的元代婚姻问题剧】.pdf

目录 绪论 二杂剧与法律相合的情况 近亲不婚 同姓不婚 童养媳 -9 高利贷和买卖婚姻 有妻更要.离婚和改嫁 三杂剧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 指腹为婚 赘婿 四结论 五主要参考及微引文献
的特点出发说明元杂剧的生存发展环境。范忠信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中,第十七章题为“明清市井小说与民间法观念”。虽然作者是法学研究者,论述的对象是明清 公案小说,但是作者凭借具有法学知识背景者所独有的敏感,紧扣文学作品进行分析,让人 识,领略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活生生的一面。刘俊伟的《论元代公案杂剧所反映的社会 背景和包含的法律因素》”结合元代法律制度的相关材料,通过对元代公案杂剧的分析,阐 述了公案剧中案件之所以发生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和元代特有的文化背景,勾勒出了元代法律 制度的大致轮廊和一些基本特征。但是该文在紧密结合元杂剧作品进行分析上略显不足,这 正是本文试图努力的方向。
告状。状词里说:谁知个郑衙内与莺莺旧关亲戚,恐吓使为妻室,不念莺莺是妹妹.文云:是他的亲姑舅,要做夫妻,倚仗是宰臣家有势力,不辨清浊没道理.蒲州太守听了状词,就把郑恒叫来责骂道:你可三思,婚姻良贱明存着法律莫粗,姑舅做亲,便不败坏风俗.文中明确指出姑舅做亲是违背法律、败坏风俗的行为。张生,莺莺和他们的支持者利用 了当时的法律条文,与郑恒进行了“合法斗争”。作者肯定了崔张之间的自由婚配,使有情 人终成春属.姑表婚受到法律限制的问题,不仅在诸宫调和杂剧中有所反映,元代的传奇小说里也有 类似描写。元代中期宋梅洞的小说《娇红传》写的也是男女双方相恋、但最终因姑表关系不 能成婚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