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集 - 钱实甫中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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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 下册 钱实甫著 D693 BQ1 *1U001192122J*中华书局 1984年北京许变更外,一律仍旧。当时各省共计九十三道,计一等三十八、二等三十九、三等十六道.有关的主要法规是:二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划-现行各道地 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组织令》),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 《道官制》.二、道的行政长官 道的行政首长初名观察使,三年改称道尹.《组织令》规定由 省民政长官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官制》未见明文,实际相同。道的公署初名观察使公署,三年改称道尹公署.《组织令》规定观察使公署分置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科.各设科长一人,由观察使呈由省行政长官经内务总长呈请国务总 理任命.科员若干人,由观察使自定名额,呈请省行政长官委任,并报内务部备案。政长官委任道行政长官监督区内司法行政应陈司法部备案,其它 手续略同上项。其监督的范围如下:甲、调查、考核所辖兼理诉 讼各县知事的经费事宜.乙、同上奖惩事项,并须咨报高等审判 厅长.丙、对区内高等审判分庭审检人员的渎职或贪污行为,得 咨请高等审判厅长及省行政长官核办.丁、得伤令所辖各县兼理 诉讼的知事,随时或定期提出必要的报告.戊、同上,得派员莅 查.此外,道行政长官还可以受委托监督区内其它特殊官署的行 政.第三,出巡。各省为使道行政长官得以切实行使职权,一般 均定有出巡制度。如以福建为例,出巡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 出巡每年两次(三月和九月),辖县较多的可以减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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