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演进与适用】韩忠谟汉林台北.pdf

書用學大 用适與進演之律法著等忠 福主華榮刁 書叢律法亞东
前 言 報載司法院在國人多年殷望之下,移於决定作全面之革新,聞之甚為欣喜.司法院根據法第七七、七八雨條之规定,為行使司法權之最高機,司法權之涵民事刑 與否,有如國之石,人民權盆之捍、官之維、以及法及法律因時推移的適用,胥所以賴.事判權、行政判權、公務具之徽戒權、解法、法律及命合權。因此,司法權之行使確当 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具徽戒委員會四大機構,分掌各該類司法權之最高權力。四機構功能之發 目前因高等法院以下各极法院之改案尚未實施,因此,司法院之管辖涵盏大法官會、最高,非唯有助於司法院本身地位之愈趣崇隆,亦将益增國民共同之向心力.多年來,司法院對法所赋予之職權,尚未完全發。
定,人民因行政不得直而提起行政,若經行政法院判决,郎無上或抗告餘地。由此可知,根據我國行政法,行政法院為唯一之行政判機關,既无上级法院,亦無分院之設置 措置不當,有損人民權益,必循行政救湾以求得直。但我國行政救濟體制尚有欠缺,獲平反者百 行政法院實為人民與政府雙方行為之最高判機關,其與人民權益之關保,實非蒋常。行政官署 不及一,因而各救機關罹官官相之恶名,加以時代進步,行政權力張,官署及人民關保更臻 密切,政府无過失之行為亦常造成人民權利之侵害。因此近年來侵權行為案件日增,行政法院乃成民 間仰笔之所在.有關行政救濟制之健全,固非匪匪數言所可知其梗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