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编近现代部分】第二分册 - 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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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录目 第十二章国民党反动政权与法(民国十七年十月八日公布)(民国二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 国民会议组织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中央设计局组织大纲.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组架大雾 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大会组织法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训政纲领※ ※ ※ ※ 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惩治盗匪条例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民事诉讼法(节录)※ 刑事诉讼法(节录)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 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法院组织法(节录)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 反省院条例二十四名 二十八名 三十名 三十名 二十九名 三十名 十七名 名 五 名 二+名 五+名 五 名 五 名 五 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民国二十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代表总额为五百二十名。各地方选出之总 各省选出国民会议代表之名额,依左例之分配:浙江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广东 陕西 新疆 云南 辽宁 黑龙江 绥远 青海 一、由各省选出者四百五十名.二、由各市选出者二十二名.三、由蒙古选出者十二名.五、由在外华侨选出者二十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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