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宪政】荆知仁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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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惠法與慧政 荆知仁著 学歷: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美國明尼蘇逹大学法律学院研究 经压:曾任記者、编軒、中学教員、大学講師 、副教授 现藏:政治大学政治系教授兼政治研究所所長 三民書局印行卷首語 患法之為國家的政治规,在成文法典的形式上,以及約束政府權 力的動機和目標追求上,可溯其遠源於英國1215年的大患章,但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患法,英國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時代,1653年的「政府組織法」(Instrumentof Government)。只是該一粗織法的實施期間,有短短的三數年,未篇後世普遍注意了。而又經英國光榮革命後,1689年的「人 權典章」(BillofRights),近代立主義的基本精种與架構,於焉然大。及美國獨立與法國大革命成功,先後制患建國與更 新之後,於是立慧制度乃渐次沛然成照,世是谈。卷首語3 第一七五條第一项规定:「本惠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 要者,以法律定之」。这是我國惩法中的「必需及適當」條款。但 是制密國大舆立法院,亚末能善體這條款潜其的作用功能。例加 法第二十七條定國民大會曦權之一為「遇德航副總统」,立 法院根據本條及第一七五條「必需及画富工條款之规定,當然有權 制定總統選法,但是患法於總一章的第四十六條,又规定「總 統副總统之遇,以法律定之」。我國法中類似第四十大條遣樣 蛇足的规定,經检親多递二十-條,可见制患國大业未额惠法第一 七五條第一项,充分發挥其功能。其次,再如意法第七十八及七十 九條,明文现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堂理解释患法及統解 法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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