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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典 丁耀堂译 高作宾校
译者序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从封建社会逐步走向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在法律上也有所反 映。当时,由资本家投资(少数由国家投资)经营的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迫切要求 政府给予法律保护,特别是对外贸易方面的保护。没有完善 的商法典,就不能顺利地开展对外的商事活动。因而急需制 定一部日本商法典,以保护、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企业。因 此,在明治维新后,为了发展国民资本,扶植民族企业,保 护对外贸易,作为规定企业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一商法就 在日本出现了.明治十四年(一八八一年),日本政府聘请德国人赫尔 曼洛爱斯莱尔开始起草商法。
有不少地方还作出了比较细致的富有技术性的规定,如共同 海损的认定和计算,保险中关于损害赔偿额的估算等。(二)稳定性。在日本企业界曾流行过这样一句话“日 本商法在社会混乱的漩涡中不动”。明治三十二年制定的日 本新商法至今已达八十多年之久,经历了明治、大正、昭和 三个时代。其间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的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日本和其他资 本主义国家一样也经历过多次的经济危机和不景气现象,但 是日本商法却一直保持着稳定性,其绝大部分条文改变甚 少。虽然,日本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国家,但是我们必 须看到日本商法对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指导却具有普遍性和 典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