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证人法】鲁齐法律.pdf

日本公证人法 鲁齐译 朱育璜校
誉目 第一章总 第二章 任免及隶属 第三章 关于执行职务的通则 第四章 证书的制作 第五章 认 证 第六章 代理、兼任及后任 第七章 监督及惩戒 附:公证人法施行细则
根据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及其准用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认 证.第二条 具有公证效力的文件所需的条件 公证人制 作的文件,如不具备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没有公 证的效力.第三条 禁止拒绝委托]公 公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委托.第四条 禁止泄露 公证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泄露其所处理的事件,但经委托人同意时除外.第五条 禁止兼职 公证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务,经营 商业或作为商业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的代表或雇 佣人,但经法务大臣许可时除外.第六条删去 第七条[手续费、日薪及旅费 公证人向委托 人收取手续费、日薪及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