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法】夏士华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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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法 夏士华译徐坤明校译者说明 《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法》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 和国议会共和国和省院在一九七七年三月一日举行的会议上 通过的。同时通过的还有《外汇业务和对外信贷关系法》和 《对外商品和劳务流通法》.《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法》是南斯拉夫在对外经济关系 领域内根据社会主义自治原则制订的一项重要法律,对南斯 拉夫企业如何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南国家机关如何管理各 企业在国外开展的经济活动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我们 健全经济立法有一定借鉴价值,可供我国政法和经济部门的 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学人员学习和参考。I.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法,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系指在国外建立企业,在 国外设立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在国外设立保险和再保险组 织,向外国企业投资,通过业务单位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 在国外设立联合经济代表处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委托外国 公司从事经济活动以及在国外从事本法规定的其它经济活 动.第二条 若本法未另作规定,已登记从事外贸活动的基层联合劳 动组织和其它联合劳动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劳动组织),均可从事本法第一条规定的经济活动.第三条 现自已的或共同的业务宗旨,发展共同生产、长期生产协作和 长期业务-技术合作,保证原料,扩大南斯拉夫商品和劳务 的出口,通过参与国际分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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