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问答】全国妇联宣教部农村读物.pdf

婚姻家庭 法律常识问答 全国妇联宣教部编 农村旅物出版技 一九八五年北京
一I一 本社编辑部 前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货得了平 等地位。所谓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光是指“王子犯 法,庶民同罪”,而且意味着任何公民和法人都能平等地运 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要运用法律武器,就必须 掌握法律武器。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的原因,法律知识为人们所掌握还远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 度,甚或还每有令人痛心的“法盲”现象。而人们心法律的 无知,就不可能自觉地去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同各 种违法行为、邪恶势力进行有效的斗争,从而也就不可能创 造一个安定团结、文明礼貌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
一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是 以“结婚”为名验取财物的案件该怎么定性?25 对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强好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判?26 男方能否因女方不能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29 女方与人通奸却又不想离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诉讼?30 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有何特殊情况,男方 22.再婚者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允许吗?法律是否允许重婚案件的原告人撤诉?否构成破坏军婚罪?通奸引起杀人,另一方为何不处刑?对哺乳婴儿的妇女能否行政拘留?奸淫白痴妇女应定何罪?谁先起诉离婚谁就要“吃亏”吗?被宣告缓刑的罪人能否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