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属于政治法律资料。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本数字文件共18页,文件大小约0.7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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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页数
- 18页
- 大小
- 0.73MB
【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法律.pdf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 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 益,特制定本条例.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 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汇系指: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 券、股票、息票等.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 政储蓄凭证等.四、其他外汇资金。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第八条境内机构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 行、企业的贷款,必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总,编制年度贷款计划,经国家外汇管 理总局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贷款审批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留成外汇,非贸易和补偿贸易 项下先收后付的备付外汇,贷入的自由外汇,以及经国家 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持有的其他外汇,都必须在 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或者外汇额度帐户,按照规 定的范围使用,并受中国银行监督.第十条境内机构进出口货物,经办银行应当凭海 关查验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检 查其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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