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经济法规汇编1949-1985下】人民.pdf

【中国涉外经济法规汇编1949-1985下】人民.pdf

中国涉外经济 法规汇编 1949-下 人民大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口年九月十日起施行,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 简称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 定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它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开业、转产、迁移、停业以及注册资本 的变更、转让,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后,应 当持有关证件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有 权进行检查。合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或者隐瞒.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 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四条合营企业违反本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处以罚金。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