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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刑法志注释 马建石杨育棠注释 高潮审订 一九八四年北京
唐书》始告完成。《新唐书》包括本纪、列传、志、表,共二百二十五卷,由宰相曾公亮具表上奏.《四库全书总目》对《新唐书》评论说:“是书以补正刘 昀之外漏,自称事增于前,文省于归。刘安世《元城语录》 则谓,事增文省,正新书之失,史官记录,具在旧书,今必欲广所未备,势必葱及小说,而至于猥杂。唐代词章,体皆详,今必欲减其文句,势必变为涩体,而至于语屈.安世之言,所谓中其病源者也。”《四库全书总目》及所引 刘安世对《新唐书》的评论,也是切中其整的.自新、旧唐书问世以来,历代论者,或党新书或党旧 书,“党新书者,必谓事事胜于旧书.党旧书者,又必谓事 事胜于新书,皆偏见也。
朴”相对,浮薄虚伪。斯:乃,则。①刑增为九:《汉书刑法志》引《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语:“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正五刑墨、宫、大辟,再加上 流、赎、鞭、扑。章积三千:条款增加到三千。周初五刑共二千五百 条,到了周穆王时,“五刑之属三千”,比原先多了五百条。这三千 条是:“墨罚之属千,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 辟之罚其属二百。”见《尚书吕刑》。①凝脂:凝结的油脂,没有空隙,比喻法网严密。《盐铁论刑 德》:“昔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次骨:至骨,比喻刑罚 的苛刻。《史记酷吏列传》:“内深次骨”。李奇日:“其用罪深 刻至骨。”次:至也。锥刀之末:比喻细小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