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制度的研究】孙伯南三民书局台北.pdf

孫伯南著 中國盈察制度的研究 中华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印行
核到權、政務巡察權、財務計權、人事考核權、醴儀科察權等,大致相同,因之亦同具以下之特 性防制暴君,整百僚,獨立行權,不受牵制,職權所及,無遠不届,位卑權重,薄厚,優隆體 遇,慎重人選,外察,不宜久任.二第三、第四雨章,專民國初年察權之行使,與訓政時期、行患前後监察制度之演化遇程。孫 良傳統,創五權分立制度。袁世凯國,察權仍因歐美之制由國會行使,袁氏死後,直至民國十三 中山先生颌遵國民革命,倡行五權法,取美三權分立制度之觀點,與我國歷代御史官制度之 年間,彈劾權仍形同虚設。
員任命之前,先提盛察院子以同意之,察委負對於公務人員,考達法或失聯行為,得以書面科,监察委員為行使察職權,先解事實眞象,行使稠查權。察院有察污試之,對各循考試,均派負,密計權原為监察重大職槽之一,但因工作繁,且含門性置,故特計部,直禁篮察 院,事負行使計權之職。有科止楼,於粪事之科正,舜效權或科學權之對人者不同,监察院 經各委員會提出料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現行监察制度與孫中山先生遗教,仍有一段距,名為五分立之五院體,實即政治協商各黛 行使治權,五權分立之旨意,尤以立法院為三樓分立國家之會,酿察院从雨院制中之上院,如 各派代表所制定之原,圈於三權分立之見,依然未能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