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注释】赵增祥注徐世虹法律.pdf

【汉书刑法志注释】赵增祥注徐世虹法律.pdf

《汉书刑法志》注释(历代刑法志选注之一)赵增祥徐世虹注 高 潮 审订的个人意志,改变或者取消现行法律的某些条款。正如杜 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汉“令”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有《廷尉令》、《狱令》、《肇令》 《宫卫令》、《田令》、《金布令》、《初令》、《任子令》、《钱 令》等,从司法、行政、财务管理到荫子袭爵、祭祀宗庙等 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严密的规定。据《汉书刑法志》载,自汉初至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国有二机,刑德是也。”“德者,养善而进阙者也.刑者,惩 恶而禁后者也。”西汉礼刑结合,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思 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对整个封建时期的法律具有 深远的影响.汉朝的法治也好,礼治也好,其中心目的就是维护封 建地主阶级的经济权益,保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 买卖和继承,因此土地兼并逐渐盛行,至武帝时,已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过分集中的现象.广大农民流离失所,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汉律规定盗卖官 田者处死刑、侵犯盗窃地主财产的处重刑或死刑。如“盗马 者死,盗牛者加”。对侵入住宅、家舍、车船者格杀无论.盗窃皇家或宗庙器物者,一律处以重刑。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