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年-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法律.pdf

中央人民政府 法令棠 1949-1950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 一九八二年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 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 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 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 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
重要法令.第二类,政治、法律.第三类,财政、经济.第四类,文化、教育.第五类,监察.第 六类,人事、编制。每类的编排,以会议通过、批准日期或发布日期的先后为序.凡因补充、参考的需要而辑入的法令,作为 附件,各按性质分别附在某一文件或某一类目之 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