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非典型契约论]曾隆兴三民书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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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现代非典型契约论
类别
档案史料

【现代非典型契约论】曾隆兴三民书局台北.pdf命约契型典非代现著與隆曾 版三订修月一年七十七國民華中例 五五墓上七〇七判决 六五上二四三六判例 字第二四三六號判例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上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薹上 解例)院解三八四五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四五號 解(民國三十四年以後之字第七.七號判决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十二 月三日民庭庭推魏會决 遇辑 公報 類 司法院公報 中華民國裁判類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辑 五八 為民刑庭總會决)司法院大法官會字(六十一年七月以前 廣福 合建事辑 發回要旨 民事法裁判要旨廣 民事裁判發回更要旨選辑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專辑有關 院一五四三 第五十八號解 號解(民國三十四年 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四三 專辑 關醫療科粉之裁判 房屋合建契之裁判 最高法院民刑事非典型契約 一序 我民法因探契自由原则,故許當事人於不反强制规定及公序良俗圈内,得自由訂定各種不 同内容之契。催當事人訂時,常不能想各可能發生之料粉而訂立防料之明確款。故為 當事人所訂契不明確或就某事根本未有定而發生科涉時,使法官裁判或當事人解决科 商、居間、行紀、寄、食庫、運送業、承運送、合、名合、指示券、無記名券、終身定期金、有所依據,乃沿西大法制,於民法第二第二章各種之倩中,往昔日常生活敏為常見之 契約類型,即買費、互易、交互計算、赠與、租貨、借貨、倔体、承、出版、委任、經理人、代辨 和解、保等二+五契類型,加以规定,為典型契(Pischertge),或有名契(Benannert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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