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位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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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年二月十 委员长叶剑英 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3一 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人的(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 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 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 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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