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规章汇编】第一编组织规程 - 中央银行编.pdf

中央銀行规章目錄 第一福粗織 中央銀行章程 中央銀行條例 七 六 1十六 事會羲事规程 理事會事规程+七-一+一—1+—二十 發行局粗職规程 業務局粗规程 1+一-一+三 三十 三十六 滙允局粗職规程 稽核處粗规程 三十七 四十三 四十六 —四十二 秘書處粗规程:分行支行辨事處粗规程 四十七一 五十一—五十八 -五十 中央银行规章目
中央银行.例(四)募集或經理國内外公事務 核定之 第六條中央銀行辦理第五條所列事務於法合無明文可遵時應呈請國民政府 第七條,中央銀行得為左列各项业務 國庫證券及商业礁實票據之買貼現或重贴現辦理匯允及發行期票 買賣生金銀及各國貨(五)(四)以金銀貨及生金銀作田保品借款 收受各存款代人保管券票據契及其他重物品(六)代理收解各種款项(七)以國民政府财政部發行或保證之券作担保品為活期或定期借款但 其金及利率须由理事會定之 第八條中央銀行不得為有投機性之營业及左列各事務
之 中央银行银 席裁缺席時以副總裁代之 第十一條總裁總理全行事務副總裁辅佐總裁處理全行事務總裁為理事會主 代表實业界商界銀行界者各二人代表國民政府計機關者一人 第十二條中央銀行設事會由國民政府特派监事七人粗之七人之中應有 事任期除密計機關代表由政府隨時送派外其他六人均為二年每年由國民 政府於每界代表中改派一人但第一任事有三人任期為一年由國民政府指 定之 事會主席由事互推之 第九條第二项之规定於本條例用之 第十三條中央銀行設業務發行二局分掌營業發行事務业務局置經理一人 第十四條左列事應由理事會决交裁執行之 發行局置總發行一人由裁呈請國民政府簡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