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协约法概观】国民政府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编印国民政府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pdf

中華民國十六年十一月出版 所 版 有 權 經 總 發 發行 售 行辑 塑 所 者秉 上海 國民政府财政部驻漏調查貨價處 國民政府财政部調查貨價處 中商 郵費另加 定價大详壹角 上海愛多亞路八十號 印 書 局館
五 西劳動協豹之表现照德國現行法以交書訂定為要件其性贺韭非代履儒契保决 當取法者也 更法律强行规定亦為不當許可之事此即德國法案之特色著丽赞成之而吾人尤 定協内容自身所必要者國家若去干涉恐反而有損无但當事人欲以協 之事一作常事人之白曲因勤當事人利害切已比立法者更能瞭解而且更易决 以之為結動協約條件之一也 圍亦不以工銀時間為限例如生設危险設以及扉人解等事亦均可 定履慵契之標或基故无何扉慵契豹不得與協約规定相抵觸即其協定 即以德國現行法為根據而問或參酌該會所發表之草案 劳工問题普凡例
德國動協約法概觀 日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