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债】湖次威大东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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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 七 年 月初版 價國贰元贰角 地方公 版 准 不 者 地另加郵逆包紫費 必 軒 有所權+新知 者 1.務罗 地方公倩 第一章 赭 第一 地方公之性質 地方務,原有内外之别,蓋地方財政始於民國,自鼎革以來,全國兵戈,迄無,有向当地人民息借者是為内;外利率高,期,且以公有產業或主要税源作 寧,軍費膨過甚,收支乃失平衡,補之方,常賴借,有向外籍銀團公司息借者,是為外 以後,予以格之限制,地方外倩,乃未發生。内又分普通務與公務雨種:所普通 還之保,本息稍有付,利權因郎失,使地方财政更陷人枯竭之境,國民政府都南京 務,保指地方政府向當地銀行莊或般實富戶所為之隔時透支或短期借踪,公務包括地方政 府依照一定规定發行之公與庫券.基金亦欠確實,徒有公之名,實與借款無巽;故此時期,實為地方公之萌芽時期。逅满清,民國肇,地方財政,正式立,各省收支,尚能力求適合;但民六以後,南北分裂,内 傲 確實,更不按期付,致倩信日,財政日,故此時期,可為地方公之案時期。國民 赋税或截留國税以外,多乞靈於公,軍政費,背賴於是,新舊,愈愈,基金原 财 院復具公法原草案呈請國民政府提送中央政治會决,於十八年六月公布施行,其中對 政府都南京以後,政局統一,宋子文接長財政,力課整,於十七年七月召開第一次全國 政會,分國地收支,充實地方收入,同時定發行公及訂借款限制辦法;同年立法 月 於呈請發行公倩之程序、款用途、基金之携保與保管等,均有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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