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通诠】庞树森新中国建设学会.pdf

地 政 通 财定领九舞 中 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十日出版 版 權著 作 者 樹 森 所 有 發 行 者 新中國建設學育 上海市中心隔政府路淞路白 不 翻翻 印 許 印 刷 者 海 印 上海四們列为新路三糖里十部 話南市二三一四八 刷 所 總 行 處 上海市中心區政府路淞路口新中國建設學會出版科 龙活红湾五七號 新 中國建設會义書 之十八
务 然觀後歇洲無何國已循左列三種途径而實施改革 民不承分配地的私有而只承用權的所共產主羲的土地改革(第一在理上國家以强制力一時微收所有地的大部份而分配與 土地國有制度)在蘇維埃會主羲共和國聯邦所行的政策是 第二種是國家以直接强制力於短期問微收圍相當廣大的所有地而 可為私有權的急進的土地改革在東國即羅马尼亞捷克斯拉夫愛沙 分配與晨民對於所有權规定一律的制度永遠保持平均分配状况此種政策 尼亞菜多亞波蘭哥斯亞夫立陶宛芬蘭葡萄牙希等處所行的政策是 第二種興第二種的土地改革其内容大體相同然其程度性一般比 國即德國奥大利匈牙利等所行的政策是 前一種為保守而且微温的可之為私有權的保守的土地改革在中
先生之土地問题一書)斯非一憾事 序 四 適有地政通證之著略加校有多為向君一書所未備其有碑於地政當無待 因之本會有贡獻此项远之而麓甸材先生本其年之研究典搜集 本會言因函付梓以公世至關係東各國之土地改革後著成 因地政學會已有後歐洲土地改革一書之刊布且有谭振民先生『東歐諾 國的土地改革及其效果一文已载復典月刊第一卷第十一十二期(本 會尚有存本)故不另增補又復典月刊第二卷第九期新建設特大號中載有 意至剿匯區内各省農村士地處理條例未颁行於全國然淘為我國實際整 黄通先生所關於中國最近之地政建設一交亦足為本書之助者幸均注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二月趟正平序於新中國建設學會出版科 理土地之權且其條例亦至費斟酌因列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