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警罚法】郭卫校勘上海法学编译社.pdf

中华民國三十六一月出版 降 影 册書 實 價 校 勘 者 郭上海 法 衛元 覺础 發 行 人 王 上海河南 中 秋 三二五 泉 印 刷 所 會交堂新 路 記 行 所 上海 路路河 南 中 新 記 書 局 分發 行 所 會及堂新記書局
警言法牡七车年九月纲民致府公率 第一 第一章法例 第第第 三 二 一 條 條 條 警行為後法今有變更者適用裁決時之法合 在中华民國域内警者不問國籍均適用本法 警行為之處以行為時之法合有明文规定者為限 在中華民國颌域外之中華民國船或航空器内達警者以在中华民國域内警 第 第 五 四 條 條 本法以上以下以内者連本數計算 期間以时計者即時起算以日計者其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最終之H须全日以 第 六 月計者 達警行為三個月者不得告告發不得訊 前頂期間自達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達警行為有連或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日起算 七達警之處自裁决之日起邈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達警 法
束 第一第三款之人於處執行完後得青合其让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 第十二條 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 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護或療卷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自已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致達警者不但其行 第十三條 者得减輕或免除其處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致達警者不但其行為過當 第十四 第十五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遠警行為者各處 凡為人力或天然力所迫无力抗拒致遠警者不 助他人達警者得減輕處 教陵他人警者依其所教陵之行為處 第十六條 第三章達警 達警行為未逐者不 第十八 第十七條 主之類如左 警分為主及 建警刷 法 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邀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