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新闻法制资料]·袁殊编译榛村专一·上海群力书店版-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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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本国新闻法制资料
类别
其他资料

【本国新闻法制资料】袁殊编译榛村专一-上海群力书店.pdf附錄 本國新聞法制資料 出版法實施細 一、十九年立法院通過之出版法 出版法解释 二、二十四年立法院通過之修正出版法草案 三、中央部宣傅品查標 修正出版法草案重訂内容 四、中央部修正新開查標 修正重要都市新聞查辦法 附本國新闻法制資料二)出版法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通过 第一章 總则 書圖書.第一條本法出版品者,用機械或化學之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布之文 第 一 新開 二條出版品分左列三種:指用一定名,每日或隔六日以下之期間,發行者而言.二 三籍放其他出版品,凡前二款以外之一切出版品之,新開纸或雜之 雜指用一定名,每星期或隔三月以下之期間,續發行者而。第二章新聞及雜 第七條為新聞或難之發行者,應於首次發行期十五月前,以書面陳明左列 各款事,呈由發行所所在地,所省政府,或禁於行政院之市政府 新開或難之名,轉内政部聲請記.三 一 刊期,有無開於義业務或政治事之登載,四 五 首次發行之年月日,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及所在地,各該版人之姓名,年輸,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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