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世界法政学社世界书局.pdf

立國 一軍人軍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者外似應依本法追處故本案以明交增訂之(一 二法院組法既探三級三蕃制故本案规定凡刑事案件除内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由 中!高等法院管辖第一蕃外其餘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窖法院(四)三現行法规定率連案件於二以上不同之法院管者由上級法院供案受理本案以為若 南 學大央 告密之利有時致輕微案件可上於最高級法院似不妥故一供删去 留此種规定则帝連案件之於地方法院管辖者將由高等法院合供管辖判不獨奪被 京 書 指定管辖之事由(九)四管辖法院往往有因管辖區域境界不明及其他情形不能定之者本案定此種情形亦為 五法院及察官巡有急情形似應許其於管辖區域外執行務故本案增訂之(一三,書藏
外似應撒押將被告放故本案增設此项之规定(一O九)2案經上如被告之押期間已逾原密州决之刑期者除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 3聲請停止押不得回之情形現行法以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事科金之為限本 案張至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將妊及重病人應停止押之情形加人(一一四 原则微納保金例外將現行法停止押後增加保金之规定删去(二一)4聲請停止羁押現行法规定以納保金為原则不无流故本案改訂以提出保書 5入保金之情形似應加以限制故本案收以被告逃者為限(一一八)6依現行法被告無悲押之情形仍得命具保或付此種规定似無必要故本案將其删 7被告押之所察官應髓時察故本案以明文定之(一.六)去另設有應購押之情形仍得不命押命具保或付之條文
11十1 告罪追加起(二四四)本案許察官於起後第一密移粘前得就與本案相率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於不起處分之规定(二四八,二四九)二十二依現行法榆察官已提起之公得任意撒回流滋多本案规定撒回起用關 定似久完備故本案增設福充之规定(二五五,二五六,二五七)二十三法院於密州期日前宜有種华備以期密判迅速完結於其悲之程序現行法规 二十四 二十五 現行法於補充推事之规定事上艳少適川故本案删除之 因被告心种失者於其回復以前同應停止密如有應官告罪免刑等情形似无 停止靠之必要故本案规定得不待共到庭巡行判决以期迅速結案(二八七)二十六依法免除共肩之情形現行法定為應知免之判决似久允當故本案明定 知免刑之决(二九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