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现行司法法令】第二册 - 编译所.pdf

第二類 法院漏制法 法院制法 第一條 第一章 判衙門通则 判衙門共分為四如左 一 地方判廳 初密判 四 大理院 高等判廳 第條 有法合规定者不在此限 判衙門掌判民事刑事案件但其關於軍法或行政等另 第阿條 第二條 初級判為獨化制其判權以推事一員行之 判衙門按照法命所定管辖登記及其他非事件 第五條 案件係第一者以推事一員獨任行之 方判為折衷制其判械按照左列各款分别行之 現行司法法合第三類法院制法
第十一條判衙门之設立止及管區域之分劃或其變更事宜以法律定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推事員由法部奏定之 判衙門權限及辨事方法本法所未定者按照律及其他法合 所定辨理 第二章 初极判廳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初极密判廰視事之繁簡酌置,員或二員以上之推事 初判廳如置推事二員以上得以資深者一員為督推事照督 該廳行政事務 其置推事一員者該廳行政事務由該管地方判廳丞或長督之 案件登及其他非事件之權 第十六條初判廳按照律及其他法合有管辖第一民事刑事讼 第三章地方判 第十七條地方判砚事之繁簡酌分民事刑事庭數亚置二員以上之獨任 現行司法法合第三類法院制法
之獨推事 第二十三條地方密判分廳合講庭推事除由本選任外得以分所在初級 第二十四條 判之推事化之但每庭以一員為限其獨任推事仍不得任 地方密判分如置合謢庭二庭以上或獨任推事二員以上以资 深者一員為监督推事督該分廳行政事務 地方判丞或長於分所在及粼近之初級判廳得以第十五條第 第四章 高等密判廳 二项之權限全分或一分委任於該分之督推事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高等密判砚事之繁簡酌分民事刑事庭數 高等判廳置廳丞一員總理全廰事務亚照督其行政事務 第二千七條高等判有判左列案件之權 各庭置庭長一員以庭推事充之督該庭事亚定其分配 一 二不服地方判第二番判决而上告之案件 不服地方判第一密判决而控诉之案件 現行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