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制学讲义二】述尹仲才大中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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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制 約 规 羲村約规義目錄(乙)决村公約對於粪治下應行戴之规定 五 村规则 六村制約规羲 無所也。则在自决自主之程度上。有以企圖粗成國家其最終目的者。斯其公郎 為臨時的。故如合聚國法成立。其同盟公郎除。吾國約法亦載有法成立後取銷 之规定。皆其例也。至村公約或縣公約不然。皆為永人的。即合將來國已入立時 期。而村或縣之公。依然可永久存在。严有修改而无除之一日。此其奥國或省之公 之點。固有如是。至规之性質。原為執行公所规定之事而。莫可自與.應俊後章群村公約實質時附之.二村制約現之压史 上章所逃。吾國今後村公之創制。似以模仿化為立法之源。是殆所一承法 而非固有法。換言乙。郎純保承外國法而創制此村公也。日。是不必然。考吾國 在宋朝時。早有藍田鄉L之發現。實與化式之自治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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