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译注】译注钱大群江苏古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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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译注 钱大群译注前言 唐律是我国古代著名的-一部封建法典。它在古代法制史 上的地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献可以与之相匹.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同时给东亚诸国封 建刑律以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 典。唐律虽然是封建刑律,但却是我国古代的一座律学宝 库,它对中国后代法制的影响很难轻易估量。所以,对广大 的司法工作者以及唐代文史的研究者来说,不了解一点唐 律,将是一个缺憾。但是,用古代汉语表达的律文及其注 疏,又不是随便可以读懂的。同贞观盛世紧紧连在一起的。唐律最主要的制订人是房玄 龄。《旧唐书》说房玄龄等“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永徽初,长孙无忌等奉命“撰定”律令格式,撰定中对旧律 也作过某些修改,如把“十恶”大不敬罪注文中的“指斥乘 舆,言理切害”中的“言”字改为“情”学等。但从历史记 载看,他们的主要精力是用在对《格》的撰订上,正如前面 已指出的那样,这种“撰定”对《贞观律》来说,根本未有 重大变易。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写《律蔬》时对《页观 律》的内容也未作过重大改动。所以,尽管永徽年间颁布过“新律”及编写《律疏》,但就律条正文的内容说,仍是房 玄龄为主制订的《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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