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和台湾票据权利制度比较研究]邱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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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大陆香港和台湾票据权利制度比较研究
类别
专题研究
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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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MB

【大陆香港和台湾票据权利制度比较研究】邱国侠.pdf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 指导教师:(签字)地票据法均采之。关于承兑人是否为被追索人,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承兑人与出票 人之间是基础关系,并非票据关系,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并不存在追索与被追索的问 题。虽然大陆票据法规定了不得附条件承兑,但该法却未明定部分承兑和变更汇票文 义的承兑。而港台票据法对上述问题予以详细规定,反映了市场交易的灵活性和多元 性,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更有利于票据流通,诚值大陆票据法借鉴。同 时,大陆票据法不允许自然人担任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则违反了票据的性质。至于 拒绝证明,大陆票据法规定的相当笼统,而港台票据法则有详细规定。ofpaymentondemandforoverdue,thethreepartsalllegalizeit.Accordingtothe instrumentlawofMainland,thetime isshorter thanTaiwansinstrumentlawbecausethe instrumentlawinMainlandissonewthatitisnotfitfultomakethelegalrelation oftheinstrumentuncertainfor along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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