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的秩序及其法律评哈耶克的社会法哲学理论】陈湘文.pdf

学:MG98u1001 论文答辩日期:Zo∞年6月8日 指导教师:候勤(签字)
中文摘要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他最重要的理论之一,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 的主要基石。哈耶克认为自发性的秩序才是人的自由和社会紧荣的合理秩序,反 对人为设计和理性的滥用。法律是自发社会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自发性的法律是 自由的保证。哈耶克的理论在西方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同时也受到不少学者 的批评.马克思与哈耶克的分歧在于对社会是自然性的还是自发性的的不同理解。由 此,他们对在这种社会中个人是否自由的问题亦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充分 证明了哈耶克所认定的自发性社会只是短暂、临时的过渡状态,资本主义社会不 是自发性的社会,而是自然性的社会。
第一章自发性与社会秩序 第一节自发的社会秩序和人为的社会秩序 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之一的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自 发的秩序(thespontaneousorder)和人造的秩序(themadeorder)。自发秩序是 一种非经个人或权威机构设计的,自我生成的内部秩序,而人造的秩序是一种组 织或安排,源于外部的设计。与相对简单、具体和服务于创造者意图的人造秩序 不同,首发秩序具有以下儿个特征:1、它不必然是复杂的,但是却可以达到任何程度的复杂性。这种秩序既不 是人的精心策划安排,也不是人类所能把握的。它的特定的、丰富的内容不是任 何头脑所能确认和操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