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解答下】杨敦先刘志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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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与学习丛书》 法律知识解答(下) 杨敦先刘志正编 198南京1.目录 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儿童将人致死案应当如何处理?如何确定被告人有无精神病和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精神病复发,应当怎么办?某甲杀人畏罪自杀后,其家属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能算自首吗?他的行为算“投案自首”,还是算“坦白交待”?对犯脱逃导的被告量刑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被告人在澳门犯罪,为什么由我国人民法院审判?3.趁火车开动时机抢走旅客手表的行为,应定抢夺罪 乘被害人昏迷不醒之机取得其手表,应定何罪?盗卖器材被发现后,赃款是否应当退回原主?用废车、船票虚报冒领旅差费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 这种为死者“报仇”的行为触犯刑法吗?这算不算是借迷信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李某重婚案能否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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