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译邵建东孟翰牛文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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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GesetzzurModernisierungdesSchuldrechts 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 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 一、对象及意义 随着2002年1月1日《债法现代化法》的施 行,《德国民法典》经历了自1900年生效以来最为 深刻的一次变革。这一变革并非体现在变动法条的 数量上,对德国日常生活关系也谈不上有什么重大 的意义,真正对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直接和根 本影响的反倒是那些为数众多的亲属法或者租赁法 上的改革。与这些改革不同的是,债法的现代化摇 *Prof.Dr.ChristianeWendehorst,法学博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律系教授,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本文是她专门为该译本 撰写的导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3 管此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当2000年8月联邦 司法部公布新债法讨论草案的初稿时,在法学界还 是引起了一片责骂声和强烈的抵抗。在由权威学者 领衔的多个委员会的愈合力的使用下,经过反复多 次修改,新的债法才最终得到接受.本次债法改革主要包括下列五个部分:重 新制定了消灭时效法(《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至第 218条).重塑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主要包括 《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80条至第286条、第 323条至第326条、第346条至第3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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