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宪法提案原文1213】.pdf

羅代表文等四 院成時依照法第三十條第一頂第四款
張代表知本等三十三人提請大會决講戀因戴動員得發布急命 合,以國家需要案:(提案字第十二號)理由:按各法,有關於元首急命合權之规定者,名以國家遇有念事時,為 布命合之事由之一:吾立法院草之中華民國法草案,及制患之國民大會密 天然害疫,或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時,得發布聚急命合,而無急事變 脊意見,亦飘聚急事變,可為布娶急命分之原因。今法第四十三條,规定 救之法.合,殊不足以應國家急之需要。按目前情勢,尤非所宜,故搬提請大會定補 等字樣,故遇内事變發生,因乱動具,须為急速處分時,亦不得發布此頂命 左:法:就代表史尚寬七百餘人提案,制定之患洪實施程序中增人一頂,其文如,發布急命合,為必要之措
羅代衣交等四八二人提於本大會會後兩年内依照法第 三十條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修改法案 理由: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法理與事实,使政府興人民均能遵 無,本屈國民大會首大集會,各代表對於患法提出修改之意見多,足見此一 會未及時召集,各種法條未实施,加以現值動具,時局想,事實上亦多 法大有修改之必要,惟現行患法雎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但因首國民大 人正軌,此一患法之利得失如何,当可充分然,衡利不百不變法之義 牵之處,预計在本大大會會後雨年以内患法既已逐步见實施,國内時局亦已 如於彼時重行集會修改法,當之今日更為切實有利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