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关於宪法提案原文】第一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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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畫法之提案目錄表 1(惠字)張代表知本等六 提案人姓名案 提請修改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條文案 由 備胜 2 3(惠字)(惠字)人 代表尚等七 林代表彬等八三 崽案 署同意達五分之一 提由本國民大會制定患法實施程序以利行(字)人 代表德惠等七 制定動員時期隔時條款案(嵩字)地 或 民代表立法香(惠字 6 高代表巍等七 三第一款及一二四條第一 錄张代表知本等八七一人提請修改惠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案(提案字第一號)前言:修改法之職權於國民大會,修改患法之程序,患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已有规 改患法,自為應之青任,且實有此必要。回憶制之國民大會通過法之經過 定,今當第一國民大會開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患法上所赋與之職權,提修,先例,當時加之代表,多未能充分發意見,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途致法内容 加之代表達千數百人,人敷之多,時間之短促,世界任何國家之制史上,無此 其所依據法之草案,經政治協商匆凝定,開會中查讨,實際不及一月,參,尚多未姿善之處,似须印加修收。而於國民大會之制,决兩權之行使,云俊全國有全數縣市會行使此雨權 以後,即似由下而上,而以地方政權之行使,為在中央行使政權之先决條件,前後 理,自相矛后,此其一。法所定制度或機關,彼此辅車相依,各具機能,必 能總統愁統為限,而於们制複决雨權,復不許其即能行使,失政權治權之均 尤分行使其職權,方能配合街接,而收運用活之效,國民大會既保代表國民行使 政權,對於中央之官史與決律,皆應有過問,今於選、能免雨權,既规定以 法律之制夜决現不能腾任,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同出於人民之普選,立法 衡,安能發機之效用,此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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