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宪法提案原文12-13】.pdf

十三人提 张代表知本等三 大會决統因矶動員得發布急命合以雁國家羅代表文等四 百八十二人 提 於成時依照德法第三十條第一第四款 開民大會法提发 目 数
張代表知本等三十三人提請大會决總統因戴動員得發布急命 合,以愿國家需要案:(提案蕙字第十二號)理由按各國法,有關於元首急命合權之规定考,名以國家遇有事時,為 布命合之事由之一吾國立法院起草之中華民國法草案,及制之國民大會 意見,亦飘急事變,可為布娶急命合之原因。今法第四十三條,则规定 字樣,故遇内事發生,因動員,為急速處分時,亦不得發布此頂命 天然害疫,或家財政濟上有重大故時,得發布聚急命分,而無急事變 救之辨法.合,殊不足以國家急之需。
羅代表文等四八二人提於本火大僧會後兩年内依照法第 三十條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修改意法案(提案患字第十三號):理由:患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法理興事,使政府興人民均能遵 無,木屈國民大會首次集會,各代表對於法提出修改之意见多,足見此一惠 未及時召集,各種法條迄未施,加以現值動員,時局,事实上亦多 法大有修改之必婴,惟現行法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但因首國民大 納人正,此一法之利彝得失如何,当可充分瞭然,衡“利不百不變法之義 常之處,预計在本次大會會後雨年以内法既已逐步見实施,國内時局亦已 任大總統於本次會幕後雨年内召集修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