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武汉大学学则】.pdf

國立武漢大學學 第第 二 條 條 第一章 本大学各院系,除學院本科 入學及轉學 經 本大学新生人學,须受人考試,經收。其人學考武规稍另定之.科外,得酌轉生,轉学生人學,皆须受轉學考 第 第 四 三 條 條 給博書 學在木大修 其在入前後,得由校委員會情形了以分.新生及轉學牛所殺學明文件,不得有作情事。如發現有作情事,不 一年課程經期及學年考試以後,如公轉人他校,得請求 第 五 第二章(一)(二)育 纳費 本大学生於每学期人學時下列各:(三)實驗业(四(六)其他公物损大佰币備金 业 以上各用,从每學明開始時规定之,所报失之飛器或其他公物,應向其本人政你人追之。
第+三 條 分成後 務應者年過十條 標 修 不量 及 年 格 之 課 程,RK 院 如 其 华 装 經 全 所經佳所其年 所 需 在程 組有學 重四分小 按 之按推學 三平荐分 計,課均 粗期經程原业 按科精過十配舒精 四修以年條其一習 系分里下或规所學满 移之二各每定在期之 三年條辨小後所 期理組 覆.驻 C,本 開 條非不 始 前 科小 行 向生推 上荐 第+四 條 得第十選售轉温五配可格年取取或系成则經四学 課生蜜學者分於航之成生陶上務系分生 所,生,者一課精入學學會不试務之入 滨應,年以程優學生年足行會三事 用習合由半内者良後各成通 减課十程仍務单任經全第成之
第 第二十六條 定分 之一(二)凡在 所 分 在 數二分/一 原校業滿二年 得 如者 超 過 成 其 博 應 可之學 人院至 按下列 分,列原 规定 不 系務會 得超 瓣理 過 华业所需學 其 推荐,(一)凡 分 經院 總败 系 第 二十七條 博轉會 學識 入,不 通 任此阳 系规字 任本大队 限 定。其修年限区 期 数 保 將 分 其 在,可不 之一 原 校,始 受前 所 及 学 保業 分释可 规定之限制.首外,少组 第 三 修 之规字 共 多定所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学 得超過 第六章 至四十分得 過六年 菜成之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