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新论】杨鹏.pdf

序 於海運,是以海上交通,T握各文化接觸之,乘紫世界經濟之繁,環宇通,晋维睦海空之交通是賴,而陵空交通之運輸力最,街义 又其運輸指败,更足家易興衷,其關係之重要,自不待言.海商法之功用,首接在规律自國之海運,使各利害係人之權義,得以平衡 問接在求海運充分健全發展,以促進世界文化之進步及經濟之發逢,現 代文明國家為課國步骤調協,更結各種有關海上運输之國際规約,使彼 此街突情事,得以免,一般所需利益,得以固,專為自國已耶.民元以來,海商法經修訂,迄水公布施行,國民政府成立後,立法院 施行,海運事项,因有所焉。
海商法新目次 第一章船舶.五 船舶之意义 第一節船舶意羲及木國船舶之界:五 五 第二船舶之特性 二—木國船舶之界 八 O 二 船舶之不可侵性 船舶之國家主羲化:O 四 三 四 船舶之不性 船舶其他之特性 五 四 海商法新 目次
三 1 船舶共有人之羲務 船舶共有人之權利 八 第二章優先權及抵押權:第五船舶經理人 光發生之事项 第一優允權發生之事项及先受之標的物 四六.四六 第二光權顺位與消减 光受之標的物 光之 優先權之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