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问题】刘师舜.pdf

井言 心此事,而心研究,著為事悲者,指不勝屈。固無待乎反復逃。本目的在晋通外 中外條問题,經为端。其間關係最為繁覆者,尤莫如事裁判權問題。海内外學者,關 左列各書而之,當能洞堂奥也.交常識。内容但求筒要,不群。者君如病其過於筒略,而欲作精深之研究,可取 一,法委員列國在事裁判要民國十二年出版G.W.Keeton,The Develok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2Vols,London,Longmans,GreenCo,1928.三,維者外人在華之地位民國十四年出版(原文英文著名為eStatusoAlens in China.
事裁判權問题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事裁判權之沿革 事裁判權之意義 第二 第三節 第一上古及中古時代 近世情形 中國未約以前之情形 第三章事裁判權之 第四節中國約之沿革 第四章 第五章事裁判權制度下之法院 事裁判權與最惠國條款 第二節 第二 第一節英制 美制 法制 端四節 第六章觀蕃制度 日制 领事裁權间题 第一制度之沿革 目
第一章领事裁判權之意羲 事裁判者,甲國人民在乙國土内,不受所在國法院之管,而受其本國官具之裁判之 也。按照國際公法,凡獨立自主國家,對於其土内人民对物,不其於何國國藉,均 有完全管之。但自有史以來,世界各國,往往因惯例或條約關係,尤許外人在其土以 内享有法權。此特殊制度,在近數世,因地主义之發,已渐衰。然在吾國,依 配.然存在。最近有此义丹西葡五國與我國訂新約,允許放事裁判權。但即時倘不能實 事裁判權制度之基,純保人主义。其道用之法律及法院,悉以当事人之國藉為標.按照現在通行之原则,大都適用被告人所國之法律及法院。此頂原,由來久。在上古 時代,已見不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