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问题】刘师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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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言 心此事,而心研究,著為事悲者,指不勝屈。固無待乎反復逃。本目的在晋通外 中外條問题,經为端。其間關係最為繁覆者,尤莫如事裁判權問題。海内外學者,關 左列各書而之,當能洞堂奥也.交常識。内容但求筒要,不群。者君如病其過於筒略,而欲作精深之研究,可取 一,法委員列國在事裁判要民國十二年出版G.W.Keeton,The Develok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2Vols,London,Longmans,GreenCo,1928.三,維者外人在華之地位民國十四年出版(原文英文著名為eStatusoAlens in China.事裁判權問题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事裁判權之沿革 事裁判權之意義 第二 第三節 第一上古及中古時代 近世情形 中國未約以前之情形 第三章事裁判權之 第四節中國約之沿革 第四章 第五章事裁判權制度下之法院 事裁判權與最惠國條款 第二節 第二 第一節英制 美制 法制 端四節 第六章觀蕃制度 日制 领事裁權间题 第一制度之沿革 目第一章领事裁判權之意羲 事裁判者,甲國人民在乙國土内,不受所在國法院之管,而受其本國官具之裁判之 也。按照國際公法,凡獨立自主國家,對於其土内人民对物,不其於何國國藉,均 有完全管之。但自有史以來,世界各國,往往因惯例或條約關係,尤許外人在其土以 内享有法權。此特殊制度,在近數世,因地主义之發,已渐衰。然在吾國,依 配.然存在。最近有此义丹西葡五國與我國訂新約,允許放事裁判權。但即時倘不能實 事裁判權制度之基,純保人主义。其道用之法律及法院,悉以当事人之國藉為標.按照現在通行之原则,大都適用被告人所國之法律及法院。此頂原,由來久。在上古 時代,已見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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