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代表提案意见摘要】第二审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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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草案代表提案意見摘要(第二組) 第三章國民大會(一古表國亭等提(提茶第十號)將一國民大章廣大為一政權一章 第一節國民大會 第三章政權(原標題為國民大會廣大為政權章)第 第 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组之.條:國民大會中華民國最高政權機關 二、職業選出代表,其名额按會員比例,以法律定之.一區域選出代表,以縣市為單位,其名按人口比例,以法律定之.三、蒙古西藏選出代表,其名以法律定之.四、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五修正豁法 四複决政府所颁佛不遗合於阙民共同需要之法律.六寄家政及决算.决戒茶大第宣嫌和條约心 九總統交事.八接发八民.第 第 十、核代表會工作.條:民代表在會時所為之言及表决對外不任.條:國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許可不得遠捕拘禁.第 律定之.條:國民大會之组綫,國民代表之撰器免及國民大會行業之程予以法 第 大會負,其組以法律定之.條:國民大會期,設驻會代表雪,行六會所赋予之職權,對國民大 第 第二節省會 條:省會全省最高政權機。第 省貨以左到之員组識.中華民國法草案代表提案意見摘要 四 一各市所山之員,其名按人口比例增加,以法律定之.二各所選出之量名按會人數增加,以法律定之.策 期三年連得連任.條省員之由各縣市及職业團體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記名投票法行之任 第 第 條:省會之權職如左 條:省會每半年開大一次,會期半月,必要時得延長之.二 二楼 决省頂算决算.主辦省長及民大會代表之让.主辨省长及國民大會代表之免 四 五 决省量行現程.决省愿興應革事 七對省歌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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