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国币制法暨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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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立陶宛國制法暨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九月印立陶宛國制法暨中央銀行法规(二)一九二二年八月九日之骼制單位法 純金.一五.四六二格蘭姆,正合成辅一百分.第一條立陶宛共和國之制定為金本位。制之單位為利太,一利太合 第二條上项制單位之通行日期,由財政工商部公布之.第三條凡立陶宛國内現行之貨一—亞司馬克,亞斯虞布、以及德意志 繁 货 法 一次或一次以上规定之允换率允换為利太。二一、规定.費表,微收金之造費.第三條左列各種鋼合質骼應加鼓:甲,直經十六密理米笑及重量一六格蘭姆之一分.丙、直径二一十一密理米尖及重量三格蘭姆之十分.乙、直径十九密理米及重量二一一格蘭姆之五分.戊,直径二十五密理米笑及重量五格蘭姆之五十分.丁,道径二十三密理米笑及重量四格蘭姆之二十分.第四條左列各種銀骼應加鼓歸:甲,單利太,含純銀百分之五十,重量為二七格蘭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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