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行政院新闻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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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濟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制度之建立 能、信修、人不獨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北有所用,动有所長,矜寡孤獨 社救济事業,在我國古代,即施收要。運所谓一大道之行也,天下公、興 行仁之木,而以四海困,天承永,乘戒後世。社會濟制度,未確立,慈普念,疾者有所一。古代仁政哲之最高理想。故代言治者,莫不標博施濟,為得民 事於消救濟工作,其病在於開狭,標散漫,時短促,財力浪費,效果稽核,為困 潍,此我國已救濟事業之概也。民什九年社會部成立後,乃制定社會救濟法,於卅,一年九 月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其要旨如左:第一、以置現大同之治為理想社會救济法第一章救濟规定:一合於左列各之一,因 、姓,四、因疾病傷害或盛之责,较诸過去救濟工作一不慈观念,放仟者,有顯著之進步.得命其改進,其反法合情節重大者,非得合北停。一凡此均所以確定政府對於就會敷濟 免偏於消,木法對於救济方法,即不在除受救濟人之痛苦,尤浩重於受湾人之扶助,使 第四、以稍版方洪代孝滑版方法:我國夫少救消事業,既木慈觀念,其所用方法,不 其能獨生活。故木法第二章内定一依受湾人之需要,予以下列各種救濟甲救济 如一濟施所内之留養一免业,一代助一能宅之廉價或免费供給一資金 如一職奖介 技能一等。丁、時消如一現或食物衣服等必黑品之給興 食之息或低息與一等。乙、感化勒如一武化教肖及公民一等。丙、職業救 人能達到自課生活之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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