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动员】行政院新闻局国民政府国家动员.pdf

國 家總 員
國民政府訓令 本(三十六年)七月四日本府委員會第六大國務會,救匪隔人民,保民 各主管機開辨理為要。此合.族生存,固國家一,行全國動具,以平共匪叛,除民主障,如期實施 政,澈和平建國方針案,應郎切實施行。除分分外,合行抄發原案,合仰遵照轉 固家總動員旋案 1-國民政府委員會三十六年七月四第六次國務會通過.主席交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固浆國家一,提請行全總動員,以平共 朗叛乱,除民主障,如期施政,澈和平建國力針案.但對於中國共撤兵據,害地方,武力叛阙之行動,则始終乘持政治解决之方針,不惜委 政府自抗勝利以後,即稍極進行後員,以期事建,與民息。
第 第 二 三條 修 均應依沙還.患及各项有關政之還举,均應依照规定,進行.所需之兵役、工及共他有人力,應極勤員,凡规微及妨微得行為,第 四 助日:凡规避微微川妨微币及幽横居奇等行,均應依.所需之軍被服品、油蝶、验、通訓器材,及其们市川物,均植 第 五 條 他妨生產及會秩序之行,均應依洪.業芬咨您方,應密切合作,如有争,谁應依決解及传裁。凡意工器工停业藏及 第 第 七 六 你 條 融 安定民生,政 務,均得加以限制贞管理.持安秩序,政府於婚動典凰之集會及其行助,應依法.府目川品之交易格、冬工类作工及物流咨金涨、金 第 八 條 理各救济及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