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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政
政 一我國關政沿革 一六八四年),粵海、聞海浙海,江海等四管理征税事務,是為近世海之始。當 我國各通商,由來久,唐代有市鼎司制度以管理之。至前清康熙二十二尔(西 時税率分正税、比例、估價三種。正税即颁行之定税助。此例即貨物在制定税则内所未列者,費,比例微收。估價即貨物為定税即所未消,又不適於比例方法者,估計價,按,有附加,例按正税加二成,又货物費為等,而微手續費,均為正税與附加税和數之 他税。進口正税税率為值百独四,出口正税税初為百抽一六,後改二六。正税之外 魂之意。追道光二十二年(唇一八四二年)典英結南京,開放质州厦門、福州、二成。
所定税率,诚微税三分之一。(丁)税辦法對於由中俄、中英、中法、中日睦進口之貨物,均准按照進口税内 其白甲通商口岸運至乙通口岸,再行出洋之土貨,亦將微之復進口税如數退還。(戊)温税度凡山外洋進口之貨物,如再,即將已微之進口税,如數以存票退還。(己)常税 照納常關税,其税率為百分之二.凡帆運土貨及未經照缴子口税之洋貨,於運經近十里内外常或内地常關,定以十年期,且經明若彼此未會先行明更改,課税仍照前章完納,復矣十年再行更改.因以上各種辨法及税则,既均保依據條協定,於通商章程之内而修改期,復於條内 民元至民六迭典各國商催促,卒未得各一致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