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pdf

民法承義 吴 岐 第一承法之概念 承法云者,规定承之主體(承人),客體(被承人之權利義務),方式,條件 规定外,包含開於遗之规定(一一八六—一—),且成為其主要部分之一.及其效果之法规也。此盖為承法之本來的概念也。然民法於承於於產承之 考遗瞩之性質,决非承,之内容,有關於承者在實際上或許關於承 者為大多數,然在理上格的言之,究不能為承法之一部分。國立法例及民法 將性質不相同之遗,歸於承法中者,基於在實上多以有關於承事 為内容之事實故也。換言之,因遗喝之大多敷有關於承,故權宜的將亦歸於 第二節承法之性 承法之中耳。故現行之承法云者,规定遗産承及之法规也。
體既為规定财產移轉之方式,條件,效果或財座之終意處分等之法规,其内容之重心,基,故學者有主張為身分法,立法例亦有入於親法中者。然現今之承法,大 為基,與普通財座法不相同。故承法者,盖多以親身分為要件之特殊財產法也.既在财產之移轉或處分,其為财產法盖無疑乎。不過其財座之移轉,多以直接親關係 第三節 承法之位置 立法例有將承法獨立的為特别法者。有探法典主羲,编人於民法典,成其一者.民法典中之位置如何,盖為有研究價值之問题也。自來立法例,大體有左列四種:前者為英國所探之主羲。後者為我國及大多數國家所探者也。然则探法典主羲者,其在 下。如法民法,日舊民法是。
承制在沿革上大體可分為二種,即分身權承及產承是。隨社會思想及組之變,有二制行者,有前後接替者。然分身權承制,先行於遗產承制,乃為學者所 統為連結之福,在族長家長統率下,固團結,以營共同生活。族長家長操全族家對 公。盖在會未充分開化時代,普通多以一族一家為社會組之單位,一族一家以血 人初無獨立的人格及權利。故一日族家長死亡或遇其他故障,失其身分時,因其統率 内外一切大權,所族產家產均為其所有,為構成族長家長身分權之一要素。族家員個 身分權之結果,其附於身分權之族產家產之所有權,亦隨同移轉於承者。故在古時 全族家之故,即發生承接代族家長之問题,此身分權承制之權舆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