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篇各论】刘经旺.pdf

第一章,茅二季 互晶六一九 第三章 第巴章 交計算(元二(三—五) 第五章 租(六-三x)第 六章 储貨 [X—四五 茅七章(四五— 茅章 承 榄 苇机章 第十章 出版(五六 第十章 代酒 四 第事章居間
第一章買賣 民法倩各講義 劉經旺 第一節買賣之性質 買賣云者,谓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座權于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也。其法律上 之質如次:(一)買為有,要因及不要式之諾成契約.買當事人雙方之給付乃互相為原因,故買為要因契約,当事人雙方之給付.又互相有對的關係,故又為有契約。買賣只当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 式,故又為不要式契約.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故買為諾成契約。其意思表示之万法,不拘何種方 用買賣之规定。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民三四七條)買為有契約之典型,故關於其他之有契約,如:互易,租赁及承揽等,均华(二二)當事者之一方,約移轉財產權于他方。
關于買賣之规定而已.客等是。就此等為有移轉之契約,乃與買賣相類似之一種无名契約,不過得用 所財產之移轉,非指將已于出人之财產權移轉于買受人而言。即買受 人應取得之財產權,不于出賣人,但若買受人基于出賣人所有之財產權而取得財 承之外,創設的承,亦包含在内.產權,亦可為财權之移轉。换言之;此處所移轉,即係指承而言;移轉的(三)他方約支付價金.及贈與之差别,亦即在此.買受人對於出人移轉之財產權,支付一定之金:此即買賣之特微。其與互易 買受人約支付一定金為出賣人移轉財產權之對,故買受人依買賣契約,對出 賣人常負金務。换言之:買受人所負担之務,若非金務,当事者 間之契約。不能為買賣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