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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则 序 胡元義编 第一章 法之觀念 法律者,人類共同生活之也。蓋人類既须營共同生活。则不能不有生存競爭.他人之生存。其爭不知伊於胡底。結局人類共同生活之和平及發逢,將不能保全。於 苟无规律其相互之關係,與限制各人行為之。各人每急於圖一已之自利,致妨害 是以法律於人類相互之間,一定不可侵之界限。以維持其相互之結合。而保障個人生 活之安全。因以促社會之發達。故法律者,乃為維持社會生活之秩序及促進其發達所必 要之各人行為之也.但人類行為之,不限於法律。道德及宗教,亦足以束人類之心術及行為.為。蓋在古代,道德與法律之界限未分。當時有維持其種類之結合所必要之習.而定其互相遵守之本分。
種種,皆為會之物。且依會力而維持發達之。社會一且某為會生活。即社會發達之微候。一成為國家,該肚會力郎為公權力。所道德的及其他 第二章法律學 所必要,而與以强行力時。此则,即具有特殊之性質及效力,而成為法律矣.起見,其中之重要者,略加明。在十七十八世。自然法學派,風靡全歐。此派 法律學之研究,本於法理學之圍。非兹所能一一群。然為了解近代法律思潮 法,均探用之。此派將羅馬法以来之的受法變為系統的組綫。其功之偉大,固 主張天開自有一種万古不之法。而要求以此為立法之標。前世紀州國之立 史法學派蕨起。主張法律乃表彰國民總意之歷史的產物。非以立法者之主觀的理想,所 不可。
此派亦易陷於用就會學的方法。不過法律學的方法,為來一般學者所專用。而以 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者,為将來待之沃。於此意味,予亦左祖之。蓄法律不能將現 在及將來之一切會現象,網羅而规定之。所法规無缺漏,(FekenogedrQoso)到底期。而法官又不能藉口於律無明文,以拒裁判。是法官應有補充法律之權能,張解。然竟無非默許法官之立法行為也。所法律無缺漏,既為空。而未 者,寧當然。徙來之法律學,或假定法律无缺漏。或援引立法者之意思。或為類推解 圍,颇不明瞭。故不如正正堂堂與法官以補充法律之樓能為愈也.依法上之程序所明言之立法者之意思亦非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