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规则】国立.pdf

第一章總 监规七年十月國民政府法部公布 第一條 第二條监分為左列二種 發司法部管 徒刑 二拘役监為照禁被處拘役者之所 為禁被處徒刑者之所 有不得己時被處徒刑及损微者得曹禁於看守所 第三條未十八者照禁於幼年监们十八後二個月内即可終结者仍得於幼年照 第四條各種狱须男女照 禁之因精种身育形為必要時不拘年通用前项 第五條 司法部每二年一次派員察监狱 徒刑照拘役监設在同一區城内者须為分界幼年亦同 第六條 检察官得巡照 监 默 學 國立武大學印
十六條 第十五條入者险狱官非定具適法之公交不得收之 人婦女有請其子女者為不得已時不得許之 許带之子女以满一為限在监内分婉之子女亦同 若子女已達前年輸無相當受人父無安置方法监長官得延長带期問但不得逾 二 第十七條 人者醫士診察之 一心神失者 第十八條入者若有左列情形之一得拒之怀胎七月以上者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四 五 罹激性傳染病者 生產未滿一月者 监 第十九條 學 依前條规定拒收若為必要時仍得皙行收照 國立武大學印
在者持有足供危暴行所用之物不肯放時 在者對於人之身體為危暴行或加以將為暴行之迫時 四 在照者聚衆時 以危暴行劫奪在者及帮助在者為暴行或逃走時 五圖課逃走者以暴行拒捕或制止不仍行逃走時 第二十八條狱官吏照前條规定使用榆刀後监狱長官將實在情形呈由督官署轉報 司法部 第二十九條 當天事變為必要時得命在者就繁急事務抖得求軍警察等署之援 助 第三十條 當天炎事變如在内無法防避時得將在者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暂 時解放 被解放者由解放日起算限於二十四小時内至狱或警察署投到逾時者以刑法脱逃罪 监 學 第三十一條在者逃走後十日内狱官吏得逮捕之 三 國立武大學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