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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明会典
- 类别
- 政治法律
【明会典】二十三 - 申时行.pdf庫文有萬 稀百七华二第 五雲王 行發鹤書印務商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兵部三 選三 武職替 武官世職者承老疾者替載在掌累朝以來事例盆繁武官多故以旁枝其族遠者名 日犯堂例不得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日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 罪冒功之類背有诚革今備列焉 凡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须以嫡長兒男承替職或嫡長男早及疾 残疾嫡孫替如无子嫡孫長子替若嫡子孫俱無方許弟姬替其愿合承弟男子 蛭務要合經操弓馬熟開拌当該所正官保結呈送其密供查黄引選等頂由旅興除授官員相 准喊事相等無應者子女不谁若先不會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功者不谁指千百 同.永樂元年合官舍旗軍餘丁會歷功授役其子准承無子其父兄弟煙見授職役小者俱 卢子弟隨征有功指千百后后其无功旁枝子孫一准旗.嘉十年中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同時親弟親姬愿合 父替堂伯叔兄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殺饼旗子孫世與冠帶二级者世署百 承及經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其婭孫以下及堂兄弟煙除親礼例前相沿又立有年功者一 扣算保其餘无功姬孫以下至堂兄弟蛭等项及各沿職事之後别無白立市功不許一保 門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充總旗照例有功一投O十三年题准軍忠病子 送達者軍職問罪調文職照例發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内兵部在外巡衙 職後故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户无應之人淮復原職.三十年准新官不拘年限生子 淮舊官十年内生子淮無子民.三十一年题谁各所官員年六十以上白知功次宗枝欠明 畏耀诚革或例無承難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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