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用】中卷.pdf

52852 25包包G2252 2252262252252252252 書藏律法班训官法校学治政央中 用宝法事民(卷中)著编覺余 编主今建王生冠谢 局書东大印 行
民事法實用 第六目據保全 中卷 七六 第五節制决 第四和解 二九八 二八五 第二章 簡易程序 一三八四
民本旅松法實用 者,當事人求為利已判决之明,因以開始判决程序者也。所判决程序,指於 其程確定私權之裁判,應用判决之形式者而言。當事人向法院求為利已判决,之 起,該當事人為原告,其相對人為被告。原告以所為應受判决事之聲明,為之 明,其求法院加以判决之法律開係,為诉之標的,原告被告與之聲明及之標的,為之要素,之是否间一,以此為區之標。又之要素有一變更,即生之 更,有一追加,即生之追加(二五五條至二五七條)被告在依原告之所生程序中,對于原告提起之,之反。于反,世)原告之日本,反除有特别规定外,應適用于之一般规定。(二五九條二六.拘束。 